懷孕後,你在職場享受4大“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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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你在職場享受4大“特權”


職場女性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她們也還肩負着一項足以令全世界的男性都頂禮膜拜的使命,那就是延續生命。繁衍人類。懷孕後的職場準媽咪們除了完成自己的日常工作,是不是應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優待呢?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優待是確實存在的。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吧。

“特權”一:懷孕期間不被辭退

懷孕後,你在職場享受4大“特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 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降低其基本工資。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解讀:從上面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除非我們的女同胞看不慣老闆,主動炒了老闆的魷魚,否則,在此期間,哪個老闆都不能炒我們的魷魚喲。

“特權”二:勞動安全受保障的權利

法律依據:我國《勞動法》第61條和63條對孕期與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受保障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爲: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5、6、7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解讀:從上面的規定看來,國家對懷孕和生了寶寶之後的女同胞在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上都有明確的保護規定,以確保她們有充分的時間休養和照顧寶寶。

“特權”三:孕產期的帶薪休假保障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了女職工懷孕期間因流產、生育而給予的特殊假期待遇。這些規定是:

1、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解讀: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女職工在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假期都視同勞動時間待遇,國家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剛剛當上媽媽的女同胞們休養身體、照顧孩子,直到孩子一歲左右。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人性關懷的一面。勞動部門還給予各省市自治區以一定的獨立立法權利。讓他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更爲詳盡的規則貫徹上述規定要求。在本地區範圍內,創造更爲人性和諧的環境,讓孕期和產期的女同胞平穩健康度過這段特殊時期。

“特權”四:生育醫療費用可以報銷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解讀:當然,根據各地政策,報銷範圍是有所差異的。現在各單位都給在職的女職工上了生育保險,一些符合規定的生育費用也可從保險理賠中得到報銷。廣大女同胞們在孕產期的經濟負擔相對減小了。

另外,我國《婚姻法》也有對孕產期婦女的特別保護規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繼承法》中關於遺腹子也有特殊的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集成份額。

從以上林林總總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孕產期婦女的保護還是相當全面和周到的,並且隨着社會的發展,女性權利的保護還會越來越趨於完善和全面,相應地對於孕產期婦女的保護也會更貼心。我們真心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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