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虐童事件反思:教師虐童的根源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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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幼兒園外面的暴徒威脅的是孩子們的生命,而幼兒園內部的虐童行爲傷害的是孩子的身體和心靈。外部的暴力威脅不常有,內部的虐童一旦成爲可以重複上演的現象,其危害同樣非常嚴重。本該是兒童樂園的幼兒園,本該是兒童天使的幼兒園教師們,爲什麼總有人竟然喜歡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向兒童施暴?
有人會說,這些施暴的老師可能是法盲,假如他們學過《未成年人保護法》就不至於知法犯法了。事實未必如此。法盲和違法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懂法的公民,至今還有不少,尤其在偏遠落後的山區,年長的村民們可能一輩子也沒接受過普法教育,這個羣體能說不是“法盲”嗎?不懂法並不可怕,畢竟人還有良知,只要能固守做人的基本良知,不去傷害他人,法律的紅線距離我們就會相對遙遠。只有良知遭到部分喪失,人性纔會被扭曲。人性一旦被扭曲,一個人就會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世界,進而以極端的方式爲人處世。
性善論和性惡論的爭論,迄今沒見輸贏。客觀來說,這是個不解之題。人的天性既有善的成分,也有惡的成分,截然將善惡分開都有失偏頗。人性的善惡,關鍵看他(她)所置身的環境。在一個不受監督、爲我爲大的環境下,人性中惡的一面最容易得到膨脹。明白了這個道理,再來分析幼兒園虐童現象就比較容易了。每個幼兒園就是一個世界,在這個世界裏,幼兒園的老師們就是上帝,主宰着孩子們的生活方式。沒有相關的法律監督和制度監督,這些老師們將自己的好惡當作法律,也就不是神話了。汕頭龍湖區這家幼兒園的兩名涉案老師,儘管那個年長的老師即將要當人母,照樣以“欣賞”虐童爲其“工作樂趣”!這種“旨趣”的養成,應該不是天生的,而是和缺乏制度約束直接相關。
有人會不以爲然:我們不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嗎?言外之意,如果這些老師們學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該有效避免幼兒園虐童現象的發生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這個法律無法有效避免虐童現象的發生。何以見得?請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整個未成年人保護法,隻字未提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有何具體的法律責任。如此語焉不詳的法律,說它形同虛設,不算誇張吧?
沒有監督的制度,沒有法律的約束,或者說只等出了人命案纔去匆忙偵破,平時的虐童現象儼然沒有真正的管束必要,如此寬鬆的“幼兒園教育環境”,造就一些變態的老師,反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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