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成現實“常回家看看”擬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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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回家看看”條款被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隨之而來的,一個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詞探親假,開始受到公衆熱議。
上世紀50年代、80年代,國務院先後公佈過兩版關於“探親假”的規定,以保障職工探望遠居異地的親屬。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現行探親假規定中,沒有納入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增多的非公企業;一些機關單位、國企、事業單位雖保有探親假規定,但落實情況也不甚理想。
對此,有市民呼籲應對探親假規定予以重修,強制實行;但也有專家指出,實施探親假並非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初衷,且可能會帶來一些隱性問題,如何繼續執行應進行探討。
記者調查
記者近日隨機詢問25家單位,包括在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企、非公企業,發現7家非公企業無一休探親假,其餘18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大都保留着“探親假”制度,但其中,僅5家單位職工能夠保證每年固定休探親假(可照常領取基本工資),另外13家單位因爲各種原因,探親假落實情況並不理想。
情況1
在京落戶後 單位不給假
保留“探親假”制度的單位中,多是依據80年代國務院的規定,也有些單位在規定原有的基礎上做了新的解釋。
於小姐是江蘇人,在某醫科院校所屬事業單位工作,單位爲她解決了北京戶口。現在,她的父母都還住在江蘇老家,符合探親假的規定,但她去人事部門詢問休假一事時,得到的回答是“北京戶口的都沒有探親假了,只有外地戶口的纔有。”
於小姐單位人事部門員工解釋稱,近年來,很多員工由於解決了北京戶口,相當於把家安在了北京,父母也接了過來。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沒有必要再休探親假了。
杜小姐所在的一家文化類事業單位則規定,探親假主要針對外地未婚職工回家探望父母,已婚職工不再有探親假。“畢竟現在兩地分居的夫妻是很少的。”
情況2
根本不清楚是否有探親假
“之前都沒有關注過這個假,也沒聽說別人休過。”一能源行業國企職工許小姐工作5年多了,近日看到了網上對於“探親假”的議論,問了部門老員工,纔剛剛得知單位還有“探親假”。
醫藥類國企職工劉先生是河北人,他說,一次回家時聽父母聊天,聊到以前兩地分居,只能靠單位探親假“團圓”的事。“根本沒往自己身上想,還以爲這東西早進入歷史舞臺了。”
在一家公關公司工作的孔小姐剛畢業不久,對探親假的規定表示一點不瞭解,“單位還能報銷路費?那我坐飛機回家,飛機票也能報嗎?”
情況3
擔心“隱性損失”放棄休假
科技類國企職工董先生介紹,自己的單位對於探親假的規定是比較寬鬆的,而且只要是硬座火車票都可以報銷。不過,由於單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別人就得頂上,不好意思興師動衆跟領導請這種假。”
董先生還指出,現在單位即使是“死工資”,也會多少實行績效和獎金制度。按照法律規定休探親假不影響工資,但績效、獎金也會受到影響。
杜小姐也表示,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在目前的職場請假可能會造成一些隱性損失,比如自己在單位的評價可能會受影響、自己負責的工作可能會耽誤、被別人頂了崗等。“單位有年假,一般家裏出了事,請兩天事假領導也都會"放人"。”
官方迴應
“探親假是福利休不休靠協商”
據瞭解,1981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新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爲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羣限定爲“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意味着,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探親假”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
對此,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探親假”視作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休還是不休,主要還是依靠職工同單位協商的結果。
按照現有法律,如果單位因工作不能讓職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數給職工3倍工資報酬。但是如果不讓職工休探親假,是沒有制約措施的。
專家觀點
“探親假具特定時代背景”
勞動法專家、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80年代“探親假”的規定,是基於一定時代背景提出的。當時沒有雙休日,一週工作6天;也沒有年假制度,只能通過“探親假”解決職工分居等問題。
黃樂平指出,國務院2008年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已經明確在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帶薪休假。“如果在帶薪休假的基礎上,再賦予勞動者探親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如何平衡,會是一個新問題。”
此外,從市場經濟背景下看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探親假規定,也會有很多細節上的問題,比如父母戶口在外地,但和子女在同一個城市買了房子。“這種情況是當年鐵飯碗年代沒有的,應怎麼處理?”
“若仍執行應覆蓋非公企業”
參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起草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稱,“常回家看看”的條款中包含多層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應當經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經常問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問候",二者是一個並列的關係。”
肖金明認爲,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回家探望親人的權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動和"激活"過去的法律,並不是此次立法的出發點。”
肖金明表示,“常回家看看”屬於倡導性條款,它的可訴性比較低,也就是難以作爲打官司的標準。它的立法初衷,並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過入法來推動家庭觀念的變化,從而保障老年人獲得更多的照顧和關懷。
對於休探親假,肖金明表示,贊成實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協調的職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對於探親假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現實問題,能夠形成社會共識。此外,如果探親假制度繼續執行,非公企業也應當出臺類似規定,非公企業職工應和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享有平等的權利。
探親假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
1949年至1999年職工每年可休假期
每週休息1天,全年約52天;
元旦放假1天; 春節放假3天;
五一放假1天; 國慶放假2天;
部分職工可休探親假;
目前職工每年可休假期
每週休息2天,全年約休104天;
元旦放假1天; 春節放假3天;
清明節放假1天; 勞動節放假1天;
端午節放假1天; 中秋節放假1天;
國慶節放假3天;
帶薪休假: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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