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玩伴扎傷眼,責任由誰來擔?

本文已影響3.08W人 

5歲幼兒小麗在龍湖區一家民辦幼兒園裏與小夥伴玩耍,被同學小湯用鉛筆扎傷右眼,其父母因索賠不成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近日,在龍湖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這家幼兒園一次性補償小麗3000元。

幼童被玩伴扎傷眼,責任由誰來擔?

小麗在玩耍時被小湯用鉛筆刺中右眼,造成右眼角膜穿通傷、右眼虹膜嵌頓,需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後,小湯的父親先後三次共支付了4000元作爲小麗的醫療費。由於幼兒園爲小麗購買了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小麗還從保險公司獲賠2600元。但當小麗的家長要求幼兒園給予賠償時,對方卻認爲小麗是受小湯傷害致傷的,幼兒園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麗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共2.8萬多元。最後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上述協議。

辦案法官就此案指出,幼童在幼兒園發生傷害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幼兒園對此應承擔什麼責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我國《侵權責任法》出臺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幼兒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幼兒園有過錯的,才應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法》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在幼兒傷害案件中,幼兒園應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能對幼兒在園內受到的傷害免責。本案中小麗的受傷發生在幼兒園管理、教育期間,幼兒園對此疏於管理和保護,故應適當賠償小麗的合理損失。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