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日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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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報一:世界知識產權日基本介紹


世界知識產權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1年4月26日設立,並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爲"世界知識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誕生經過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成立。

1980年6月3日,中國加入該公約,成爲該公約第90個成員國。

1999年,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共同提出的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

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通過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爲“世界知識產權日”。

目的意義

目的

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意義

確定“世界知識產權日”和開展有關活動將有助於突出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並提高公衆對人類在這一領域努力的認識和理解。

活動形式

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各成員國應圍繞當年主題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活動。

2015年,以“音樂”爲主線。得益於數字技術和互聯網,人們接觸的音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音樂的創作和表演需要藝術、個人、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要使文化充滿生機,就必須確保創作者、作曲家、詞曲作者和表演者都能從他們的音樂中獲取經濟價值。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在致辭中指出:“今天是‘因樂而動,爲樂維權’的日子——這不僅是爲了確保我們的音樂人獲得公平交易,而且是爲了確保人們承認音樂人的創造性價值,重視他們爲我們的生活所做的獨特貢獻。”

世界知識產權日手抄報內容

手抄報二:知識產權基本知識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爲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爲。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爲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佔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各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羣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世界知識產權日手抄報內容 第2張


手抄報三:知識產權特徵

主要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專有性

即獨佔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爲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爲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纔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爲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爲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佔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爲任何人長期獨佔,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爲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佔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世界知識產權日手抄報內容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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