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校園欺凌治理方案 起侮辱性綽號也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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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12日),記者從廣東省教育廳官網獲悉,廣東省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廣東出臺校園欺凌治理方案 起侮辱性綽號也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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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12日),記者從廣東省教育廳官網獲悉,廣東省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該《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生效。

欺凌者行爲嚴重可開除學籍

《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行爲的性質進行了劃分。其中,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等行爲屬於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拉扯頭髮,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行爲,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此外,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在社交媒體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行爲,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實施辦法》對不同性質的校園欺凌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學校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

《實施辦法》要求,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

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後,學校一般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此外,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並支付費用。學校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託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爲欺凌事件發生後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並支付費用。

政府職責未落實將被追責

《實施辦法》提出,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

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爲,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編輯 溫薷 校對 郭利琴

新京報快訊(記者 黃哲程)

原標題:廣東出臺校園欺凌治理方案 “起侮辱性綽號”也屬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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