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借“肚”犯罪 如何繩之以法

本文已影響2.32W人 

這幾年,可以從報紙上看到全國各地不時發生的孕婦盜竊、詐騙案件。節假日期間,尤爲突出。懷孕之身,在頻繁出手盜竊、詐騙面前,真的讓人很難相信這是偶發事件。懷孕之身,對她們而言,是掩護,還是“護身符”?

孕婦借“肚”犯罪 如何繩之以法

借“孕”犯罪肆無忌憚,因有法律做“靠山”

借“孕”盜竊膽更大

說起盜竊,每個人都不陌生,即使沒有被盜的經歷,也會聽過各類盜竊案件。但與鬼鬼祟祟混跡於人羣之中,趁人不備突然下手的普通小偷不同,“兩懷婦女”(常指正在懷孕的婦女和哺乳期的婦女)行竊更顯肆無忌憚,表現至少有以下兩點:

一是不顧地點。商場櫃檯下有攝像頭是常識,在本案中,唐某依然敢行竊;還有借“孕”盜竊者把手伸向了兒科門診,專門盜竊帶孩子看病的母親,安徽蕪湖市就曾破獲過這類案件。

二是再犯案率高,對犯罪事實大包大攬。本案中的唐某在已有7次盜竊前科的情況下,近期又至少參與過8起盜竊案;在2010年浙江破獲的一起特大孕婦團伙盜竊案中,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過34次,但因作案時不是懷孕就是處在哺乳期,她沒有一次被關押。

由於孕婦犯罪處罰較輕,東莞萬江的一個盜竊團伙甚至形成了這樣的潛規則:一旦被警方抓獲,其他人會把犯罪事實推到孕婦或者“奶媽”(處在哺乳期中的婦女)身上;孕婦或“奶媽”也會大包大攬,把所有犯罪事實承認下來。可以推斷,這種潛規則在國內類似的盜竊團伙中也會同樣適用。

法律的“保護”給了她們底氣

女子曾某因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爲逃避坐牢,竟在判刑後的近10年裏,14次懷孕逃避收監。直到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司法局再次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對曾某收監執行的建議,今年39歲的曾某才被正式收監。

2005年10月17日,曾某因貪污罪被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判決生效時,曾某因懷孕,法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當曾某要被收監送去看守所時,她稱懷孕了,等對其不予收監後,她再去墮胎。曾某身體休養好後,將被執行收監時,她又懷孕了。如此反覆,從2006年至今近十年,曾某先後14次稱懷孕,1次爲假懷孕外,其餘13次均爲真懷孕。

幾個月前,烏市沙區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對曾某執行收監的建議,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收監的決定。隨後,烏市沙區司法局與倉房溝派出所一同將曾某押送至看守所並辦理了相關的入所手續,曾某被正式收監。

法律過度保護孕婦,實際執行中孕婦也是“燙手山芋

相比於一些國家或地區懷孕婦女也要坐牢,甚至分娩時孕婦還帶着腳鐐的做法,中國對於“兩懷婦女”可謂非常人道,也常有人把這當成中國女犯權益高於他國的一個明證。然而,優待孕婦的原因不止於此。

案例:看獄中產子這塊山芋有多“燙手”

2008年,孕婦吳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並進入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按照當時的刑訴法,吳瓊是重刑犯,不符合監外執行規定,“女監從1984年建監以來,還從來沒有遇到過像吳瓊這種情況”,她的孩子怎麼辦成了一個大問題。

因爲吳某無力負擔生產費用,其家人和孩子父親(被吳某所殺)的家人也不願意出這筆費用。爲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等部門進行了專門協商,最後約定:產前由女監負責收押,孕期、產期的檢查、醫療費用由監獄、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擔。

這之後,監獄醫務室婦產科醫生爲她制定了產前保健計劃,並提供營養餐;吳某在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分娩後,監獄專門花3000元請了保姆,並安排四組女警,每天24小時輪流陪護;孩子在出生一週後,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協調下,孩子被當地福利院接收,吳瓊仍回監獄服刑。

事情到這裏還沒完。因爲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兒,需要吳某放棄撫養權,而吳某堅決不願意,最後民政和公安部門特事特辦,將孩子的戶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體戶口上,孩子上學、醫療都納入國家財政經費,纔算解決了問題,而這是“福利院建立以來獨一無二的”。

成本高風險高,不收懷孕女犯順理成章

常有學者責備司法機關執法過於教條,將刑訴法中“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可以”理解爲“懷孕或哺乳期婦女違法犯罪不受拘留、逮捕等羈押”,在執法過程中走了樣。

實際情況並沒有那麼簡單。上文中的案例已經說明了收監孕婦的成本有多高。光是成本高,但考慮到影響好,或許尚可接受;而風險高則讓公安、看守所、監獄各方都害怕。因爲利用孕婦身份犯罪的女性,常常多次重複流產、懷孕這一過程,身體大受損害的同時,也更易流產。在一些案件中,民警一抓到這類孕婦,她們就躺到地上“喊叫肚子痛”,這讓警察“壓力山大”,往往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更讓警察倍感挫折;看守所羈押條件差,如果造成孕婦流產或一屍兩命,看守所吃不了兜着走,所以看守所一般不收孕婦;而按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使被判無期徒刑的女囚,若懷孕或處於哺乳期,也可以暫時在獄外服刑,上文中吳某的案例也很難再現。

由此可見,與其說是保護女囚權益,相關部門執法太機械,不如說是山芋太燙手,誰都不想揹包袱。

正義需要成本,“燙手山芋”不能沒人接

入獄和保護懷孕女犯權益並不衝突

常有人認爲,無論女子監獄條件如何改善,總是無法與原來的家庭環境相比,因此對“雙懷婦女”給予不坐牢的優待總不會錯。但這種想法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借懷孕身份進行盜竊的人常常來自社會底層,謀生手段匱乏;不盜竊,很可能要靠救濟爲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坐牢,女犯也難撫養好嬰兒。

《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55條(推遲自由刑的執行)規定“根據受有罪判決人所處身體狀況,立即執行與監獄的設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遲刑罰的執行。”由此可見,女性罪犯懷孕或需要哺乳嬰兒時,可以援引該制度推遲刑罰的執行。該法第456條還規定:刑罰推遲不允許超過四個月的時間,而且申請人還需要其他人爲自己提供擔保。

日本的相關法律着眼點則在於刑罰的“停止”。《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82 條規定,“對於受懲役、監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刑罰:三、懷孕150日以上時;四、分娩後沒有經過60日時”,換言之,女性罪犯在懷孕150日以上至分娩後60日內應當停止執行刑罰,這段時間也不計入罪犯刑期,對於哺乳期則沒有特殊的規定。

英美等國對懷孕和需哺乳的女罪犯沒有定罪量刑方面的特殊規定。英國每日郵報曾報道過這樣一則案例:2013年7月,一位叫做Natalie Williams的女性因爲在酒店與一名14歲的男孩發生性關係並慫恿其吸食大麻而被捕。據稱其在被捕後設法懷孕,希望這樣能讓自己逃脫罪責。但法庭最後並沒有買賬,該女子最終被判入獄兩年。法官Simon Borne-Arton稱懷孕也不能夠讓其逃脫牢獄之災。但英國之所以能這樣做,是因爲其在監禁地設置專門的場所和設備應對罪犯的特殊需求。據統計,截止到2013年8月,全英有約75名兒童在監獄中降生。而在全英上下,有7所監獄設有專門的嬰兒保育設施,犯罪的母親可以在這裏將孩子們養到18個月大。如果孩子18個月大時母親還沒有服刑完畢,孩子會被交給親戚或者是當地的兒童福利院代爲撫養。

美國對於懷孕與哺乳期女罪犯同樣沒有太過特殊的規定針對懷孕女犯,各州法律應對策略在於推遲入獄而非減輕刑罰。以北卡州爲例,該州法律規定,法官允許懷孕女犯刑期起點延後至孩子出生或者妊娠中止六週以後。而針對女犯監中產子的情況,美國司法統計局曾在2008年開展調查,調查顯示約有3%到4%的女罪犯會在監獄中產子。在大部分州,孩子在降生後會立即被安排給親戚或者其他家庭收養。然而在過去15年中,美國有9個州也陸續在本州的監獄中設立了嬰兒保育設施,符合條件的女罪犯可以在此將孩子撫養至一定年齡,屆時如果刑期仍未滿,再安排給他人收養。

輕縱孕婦犯罪還會引發私刑,立法初衷亦難實現

優待懷孕罪犯的初衷也許是想給予她們人道關懷,更人性化的法律也確實值得尊敬,但僅有美好的初衷,鋪就的常常是通往地獄的道路。

不久前,一條對孕婦盜竊者實行私刑的視頻曾引爆網絡。在浙江臨海市涌泉鎮,一名孕婦被反手捆綁在電線杆上,遭到一名男子辱罵和毆打,旁邊有不少人圍觀,但無人勸解。開始時,輿論一邊倒的斥責打人者,而後劇情反轉,原來被打的孕婦是名慣偷,打人者還被行政拘留8天,輿論隨之反轉,不乏對打人者的同情之聲。

如果懷孕依舊是犯罪的“擋箭牌”,那麼發生在小鎮上的私刑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

孕婦、哺乳期婦女,是我們日常尊敬和愛護的對象。但是,當這些媽媽和準媽媽們,鑽着法律的空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做掩護從事犯罪勾當時,我們能不能容忍?法律該不該對她們進行處罰?這些問題越來越多的擺在我們面前。筆者希望,政府、職能部門要對孕婦犯罪問題儘早進行專門對策研究,找一條有效途徑解決問題。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