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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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的條件

作爲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收養人的條件

作爲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爲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第2張

送養人的條件

作爲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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