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丈釋永修400萬遺產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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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焦點

方丈釋永修400萬遺產該歸誰?

方丈家屬: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權利與義務,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爲公民的釋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樣,享有一樣的民事權利義務,其女也有資格按照《繼承法》,繼承其遺產。

寺院:僧人出家後,按照傳統規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經費概由所在寺院負責。靈照寺對釋永修除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等費用均由靈照寺支付。因此,原告(方丈家屬)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案件訴爭的標的物存款、債權應屬被告所有。

靈照寺方丈釋永修死後留下的鉅額遺產,引發了一場風波。

位於玉溪市紅塔東部十公里靈照山上的靈照寺,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1979年在昆明筇竹寺出家的釋永修於1990年12月被聘爲靈照寺住持,2005年3月升座爲方丈。2010年,釋永修被歹徒搶劫殺害,震驚社會,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釋永脩名下400多萬的鉅額存款,在其死後又引發出一場遺產風波,最終釋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兒張某雲一紙訴狀將寺院告上法庭。昨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某雲訴靈照寺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佛門釀血案 方丈被劫殺

2010年1月26日零時左右,19歲的吳某和11天前剛過完20歲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紅塔區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屬靈照寺下院)方丈釋永修的住處留宿。凌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之機,吳某用小板凳砸釋永修的頭面部數下,接着瞿某用手掐住釋永修的脖子,後二人用繩子勒其脖子,將釋永修殺害。釋永修死亡後,二人搶走其現金5000餘元、銀白色手機一部和一些隨身物品,連同作案工具一起帶離現場。二人作案後將搶劫殺人的事告知了鍾某,三人一起將作案用的凳子、繩子、所穿外衣及其搶得的一些物品丟棄於城外某魚塘內,又將釋永修的隨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庫岸邊。

當天,警方便破獲釋永修被害一案,吳某、瞿某、鍾某三人於26日被抓獲。2010年9月10日,吳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瞿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鍾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元。吳某、瞿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雲、釋某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31.3936萬元。

  474萬存款 引遺產糾紛

然而,釋永修身亡後,圍繞着他又發生了更爲讓世人震驚的事情:其個人名下有銀行存款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釋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兒張某云爲繼承遺產 ,一紙訴狀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原告張某雲在訴訟請求中提及,釋永修被害後,她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在紅塔區民宗局的主持下,清點釋永修的個人財產,發現釋永修個人名下銀行存款321.5608萬元(經法院覈實爲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原告在釋永修被害後近兩年的時間裏,多次找被告及紅塔區民宗局協商,要求繼承釋永修的遺產,未得到被告同意。爲此,今年1月16日,原告張某雲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起訴至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認爲,釋永修個人名下的財產理應屬於釋永修所有,請求法院確認釋永修個人名下存款474.6933萬元、個人債權20.0390元屬於釋永修個人財產。6月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辯論時,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圍繞釋永修財產的來源、歸屬,展開激烈的辯論,原告方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被告方以佛教戒律爲依據,雙方劍拔弩張,爭執不下。

  ■庭審

  焦點一 僧人親屬是否具有訴訟資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認爲,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權利與義務,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爲公民的釋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樣,享有一樣的民事權利義務,其女也有資格按照《繼承法》,繼承其遺產。

針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被告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答辯時指出: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案件訴爭的標的物存款、債權,從款項的來源和性質看,應屬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釋永修出家數十年,按照佛教的傳統規制、習慣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體,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脫離家庭的一種契約關係,承認、加入並自願恪守佛教一切傳統的戒律的規制。按照佛教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原告張某雲和釋永修稱呼對方爲“方丈”和“施主”,並非父女相稱。

僧人出家後,按照傳統規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經費概由所在寺院負責。被告指出,靈照寺對釋永修除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等費用均由靈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認爲從佛教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焦點二 僧人遺產屬於個人還是寺院?

被告認爲,根據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盡屬四方僧”,遵照佛教叢林規制,即僧人死後其身邊的一切財產,均歸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體繼承並遵照佛教叢林制度進行處理,其俗家家屬不能繼承。另《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叢林規制及全國佛協的規約,訴爭的款項應當全部歸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所有。

同時,被告指出,靈照寺並非一個生產盈利性的組織,寺院的主要經濟來源來自信徒自願的佈施和社會力量的捐贈,僧尼個人也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獲取報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財產也是寺院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個人的收入和財產。釋永修1990年12月被聘爲靈照寺住持後,一直負責該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設和資金管理。其間佈施、捐款全部交由釋永修個人保管。被告認爲釋永修以個人的名義將這些款項存入多家銀行,因此這些款項本來就屬於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所有。綜上所訴,被告認爲原告訴訟主張沒有法律依據、違悖了佛教的叢林規制和習慣,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庭辯論結束後,由於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調解,法院未當庭進行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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