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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報一:法律的精神


封建社會法律由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王或者大臣制定;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由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定;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人民議會制定。如:中國的法律是由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階層。革命和改革都是圍繞着這一主題。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爲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於人民,而僅僅是爲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次序,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於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係。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纔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爲了規範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要避免法律和人類社會主客體地位顛倒的情況發生。確立起人的主體地位和對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執法者執法過程中,不僅要熟記法律制度還要深諳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正氣、匡扶正義。”“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權。”“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爲人民服務的工具,而不是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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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報二:法律的本質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爲規範的總和。

法是被提升爲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①、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②、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③、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④、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⑤、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①、法體現着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並不能直接形成爲法。由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爲法。

②、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之所以採取國家形態是爲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爲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①、一切行爲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是最強的――即不執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②、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一系列的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實施。

法的社會性

①、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②、法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着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所具有的爲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在有關經濟、科技、環境等法律部門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正日益取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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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報三:法律的歷程簡介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着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爲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衆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爲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着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爲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樑,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裏。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爲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範,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爲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併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爲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爲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爲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爲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文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臺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着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着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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