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兒童虐待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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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虐童事件頻發,相關涉案人員受到的處罰各不相同,這不禁讓人們擔憂,沒有一個系統的健全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是沒有辦法完全杜絕虐童事件的發生的。那麼,關於虐待兒童,我國是如何界定的呢?

中國對兒童虐待是如何界定的?

我國目前雖有相應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規範 , 但尚未形成系統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 , 更缺少規制兒童虐待的專門立法 , 具體表現爲如下三個方面 :

首先 ,宣言式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憲法83條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通則140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也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該法第6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這種口號式的法律規定,缺乏制裁措施 , 在實踐中猶如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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