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乳粉生產許可細則出臺 新版細則體現9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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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9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召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新聞發佈會。新版細則共分爲適用範圍、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檢驗和其他要求四大部分,主要體現在以下9個方面:

嬰幼兒乳粉生產許可細則出臺 新版細則體現9個方面

中國網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12月25日(週三)上午9時在國誼賓館迎賓樓三層第一會議室召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新聞發佈會。國家乳制品質量檢驗中心姜毓君主任在會上介紹了新版細則的主要內容及要點:

新版細則共分爲適用範圍、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檢驗和其他要求四大部分,重點提高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原輔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能力、人員素質條件、環境條件控制和自主研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9個方面:

 (一)參考藥品管理辦法,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要求。2010版細則只是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除此之外對管理體系沒有更多要求。而實施良好生產規範(GMP),是現代化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生產質量安全可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保證。因此新版細則參考藥品良好生產規範,提出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驗證、清場等規範程序,並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和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GMP),實行覆蓋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

(二)明確產品分段和生產工藝要求。2010版細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各段產品所對應的月齡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關於生產工藝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針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分段混亂和生產工藝不明確的情況,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新版細則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爲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同時,爲嚴格生產工藝的要求,細則規定了溼法工藝、幹法工藝和乾溼法複合工藝三種生產工藝的基本流程和審查要求。

新版細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作出明確的定義和規定。要求嚴格監管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不再受理新建企業以基粉爲原料,採用乾溼法複合工藝異地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申請。對集團公司採用乾溼法複合工藝異地生產並已取得生產許可的情況,給予一定過渡期限進行工藝整改。這些舉措將有助於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質量,嚴控安全風險。

(三)加嚴原輔料把關要求。新版細則將國辦發(2013)57號文件中“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須具備自建自控奶源”等要求進行細化,提高原輔料的質量安全和採購管理要求。要求主要原料爲生牛乳的企業,其生牛乳應全部來自企業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並逐步做到生牛乳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建設的養殖場;主要原料爲全脂、脫脂乳粉的企業,應對其原料質量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建立原料供應商審覈制度,定期進行審覈評估。同時,明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生產用水等的質量安全要求,並要求企業對生乳、全脂和脫脂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實施批批檢驗措施,保障原料質量安全。

新版細則要求,在嬰幼兒配方乳粉中使用的植物油,不僅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還要明確植物油的種類,且不得使用氫化油脂。此外,對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灰分和包裝材料等方面也作出嚴格要求。爲了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將監管向前延伸,提出應組織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者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覈。

(四)明確生產過程管理要求。新版細則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新增產品配方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信息化管理和產品追溯制度等企業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的關鍵控制點提出詳細具體的技術操作規範,並要求對生產環境、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和清洗結果、生產過程等進行驗證,確保生產全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能規範有效操作,並達到產品質量安全的目的。

(五)提高部分生產條件要求。新版細則在設備覈查中提出企業應具備與申報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並增加粉倉、乳粉密閉輸送、金屬檢測設備等生產設備。同時,嚴格生產環境要求,提高生產設備的空氣質量要求,以及清潔作業區動態微生物控制、壓差、換氣次數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清潔作業區需達到藥品生產企業清潔作業區D級標準。

 (六)嚴格人員管理要求。新版細則分別對質量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生產操作人員的資質、職責、培訓等要求作了更嚴格的規定,要求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良記錄。重點提出企業須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並建立實行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

新版細則借鑑了藥品生產企業實行的藥品質量受權人制度,明確要求質量安全授權人承擔產品放行的責任,確保每批已放行的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安全授權人必須出具產品放行審覈記錄。此外,對生產人員和檢驗人員學歷、從業經歷和工作能力也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

(七)增加產品配方管理要求。新版細則中增加了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等內容,要求企業對產品配方應組織生產、營養、醫學等專家,進行安全、營養等方面的綜合論證,論證通過並經備案後,才能組織生產,確保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並滿足嬰幼兒安全、營養等需要。從而使嬰幼兒配方乳粉從產品設計開始,就科學合理、營養安全並有案可查。

 (八)強調研發和檢測能力要求。新版細則強調,企業應具備自主研發機構和檢驗機構,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專職人員,能夠完成相應的研發和檢驗工作。除了研發新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之外,還要能夠跟蹤評價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營養和安全,研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提出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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