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生兒醫保報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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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就診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現金的,自費用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參保人在就診前已辦理門診大病審覈登記手續,並在指定醫院就診時所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
2、參保人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新生兒醫療保險證損壞等原因不能記帳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太原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救治的;
4、經太原市新生兒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轉往市外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
5、因在市外探親、度假期間患急病在市外醫療機構機構住院,並已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
6、太原市戶籍新生兒在市外定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限事先已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了異地登記手續的)。
報銷材料1、參保人員醫保手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監護人身份證明);
2、基本醫療保險原始住院發票及住院病歷、醫囑、費用明細、出院證,醫療費用發票;
3、參保人員工商銀行個人結算賬戶複印件;
4、參保人員死亡的需要提供遺產受益協議,指定受益人賬戶及死亡證明材料(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籍註銷證明)。
報銷比例1、報銷比例:
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急診住院:50%轉診外地三級醫院:55%。
2、起付標準:
普通門診太原醫保報銷比例爲起付標準以上符合門診統籌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50%。
報銷範圍
1、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牀)治療;
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
醫療保險予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3)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4)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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